系學會組織章程

 

 

私立淡江大學建築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

第一章 宗旨

本系學會的宗旨為增進全系同學間情感,並增加師生間的互動

 

第二章 會員

第一條:凡為本系之學生均為系學會會員

第二條:會員可享下列之權利

一、選舉系學會會長之權力

二、提供系學會各項行政及活動之建議

三、參加系學會之各項活動

第三條: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

一、遵守本章程及系學會決議

二、需繳納系費,系費應於大一新生入學時繳交

三、轉系及轉學生應繳納系費,系費金額依轉入年級之繳納金額為準

 

第三章 系學會幹部

第一節系學會會長

第一條:系學會需設置會長一名,任期一年不得連任,由全 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。

第二條:系學會會長職務如下

一、任免所有內閣

二、幹部會議、臨時會議、及各項重大會議之總召集人

三、監督及負責會務工作之推展

四、協辦校方、系上所交付之公文

第二節系學會副會長

第一條:系學會需設副會長兩名,由系學會會長任免

第二條:系學會副會長資格;一名由會長同屆且具系學會經 歷者任職,一名為。

第三條:副會長之職權

一、協助會長綜理系學會會務,學會不克執行會務時,代其職務,負責協調各級幹部,並有提案否決之權力,為與會長意見衝突時,以會長為主。

二、另一名副會長(會長下屆任職者)需兼辦建築系活動─賓果晚會之各項事宜,並藉由任期內熟悉系學會之內各項運作,

第三節:系學會幹部成員

第一條:幹事會常設組別如下:

 

第四章 幹部會議::

一、全體幹部之會議:

對象:全體幹部

時間 1、系學會交接之過渡期間

2、常態性全系學會報告(每月初由會長招開)

3、如遇重大活動或緊急事件由會長或重要幹部召開

二、重要幹部之會議:

對象:會長、副會長、行政(副)執行長、活動(副)執行長;(顧問或執行活動之負責人)

時間 1、常態性每週由會長召開之

2、不定期性─如遇重大活動或緊急事件由會長或重要幹部召開

內容:常態性會議─審核負責幹部提出之活動企劃書、活動檢討書、各組工作報告及活動動預算。

3、對於活動企劃書有否決權

4、擬定整學年度之行事曆

5、學期末由重要幹部共同協商彙整提出年度總預算

三、各部會之會議─活動、行政部門

對象:部會內幹部成員

時間:常態性─每週由兩部會之執行長各別召開之
不定期性─如遇重大活動或緊急事件由執行長或重要幹部召開

內容:1.常態性會議─1、要求負責幹部提出活動企劃書、活動檢討書、各組工作報告及活動動預算及活動進度表。

 

第五章 選舉罷免規則

第一條 會長選舉需由全系師生投票決定,採多數決。

第二條 會長選舉於每年四月舉行,由上屆系學會負責統籌。

第三條 學會應於選舉後15日交接完成。

第四條 由上任會長要求下屆班級提名下屆系學會候選人,至少三名,組織章程及幹部人候選人由下屆會長候選人自行提出,當選交接後經與上屆討論修訂後方可頒布。

第五條 會長、副會長、活動、行政執行長之罷免由重要幹部三分之二連署提議,經全部幹部二分之一同意後始罷免之。
第六條 各組幹部之罷免,由重要幹部三分之二連署提議,經重要幹部二分之一同意後始罷免之。

第六章 章程之修改

第一節 章節之修改程序如下

1、 由重要幹部三分隻一以上聯屬提出修正案

2、 由會長提出章程修正案
經重要幹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。
審核通過之修正案將於下年度正式開始實施。

第七章章程修改紀錄
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訂定本章程
負責人 會長陳家雋

會長秘書周銘彥